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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下,本人于2022年9月10日(中秋节)上午约七点四十分,在本小区步行至69号楼西单元108号水电五金门店买胶水,只见施工人员正沿着店门口整条东西路面挖槽沟(老小区改造),宽度约六十公分,施工方在店门口乱泥上放置一块块板子,便于门店进岀人员踩踏行走,施工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当我跨过槽沟脚踩上板子时,由于板子不平稳就立马侧翻,本人因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坑里,我电话报警派出所岀警,并做了笔录、现场拍照,施工方报120,并一同送我去医院,经医院诊断右脚三踝骨折中断移位,通过手术装有钢板,现已岀院,回家慢慢康复,明年还要取岀钢板。请问下一步如何处理?谢谢!

交通事故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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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2-11-26 20:19 回复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主要是板不平稳,未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你应负次要责任,主要是有自然光源,明知在施工,未尽谨慎义务。至于赔偿问题,待治疗终结后,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诉讼解决。

    追答:

    2022-11-26 20:20

    如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加我微信13962970240,继续咨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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