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被害人到检察院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强奸。检察院告诉被害人此案不归自己管辖,让被害人到公安局报案。被害人遂到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2月3日,侦查人员张某独自对嫌疑人刘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并送往看守所羁押。期间,嫌疑人刘某聘请了在法院工作的表哥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要求侦查人员讯问刘某时自己在场,被拒绝。2月9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2月19日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嫌疑人刘某继续关押。3月8日,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3月15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4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一次移送审查起诉。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并说明原因
婚姻家庭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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