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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7年参加研究生考试。因为当时单位不同意报考,就通过私人关系用另一个单位开介绍信参加研究生考试。后来被录取。因为单位不同意报考,所以无法调档案,只好找一个接收单位调离原单位,这个有人事局的商调函为证。实际上就是为了提出档案。实际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到1987年9月。原单位有一个工资发到1987年9月,新单位取薪从1987年10月开始的档案。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1990年文件,在职考上研究生的,在研究生期间计算工龄。
现在社保局不同意研究生期间计算工龄。
请问,能不能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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