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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争议行政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检察抗诉均败。案件确实事实不清,适法不当,行政机关无举证。连直接证据《参保档案》都未调,甚至“根据规定”为适用法律,明知工龄与缴费年限不同,却直接以1959年至2009年间有关部门文函扣减工龄进而扣减实际缴费年限31年9个月,无法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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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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