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答:
2023-07-07 10:22
2.“退一赔十”的规则适用
“退一赔十”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且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权利;
“退一赔十”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提供的;(关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区分和认定,其实很简单,无需自行判断商家是自己生产食品还是只是经营食品,只需要查看其持有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持生产许可证的就是生产者、持经营许可证的就是经营者,没有许可证的就是无证生产或经营。)
“退一赔十”的客体范围只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包括其他商品;
“退一赔十”的适用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不同,向食品生产者主张“退一赔十”并不要求“明知”,向食品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必须证明食品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提供。
“退一赔十”的关键之一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追答:
2023-07-07 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标准: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根据该标准,生活中常见的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是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而吃饭或外卖吃出苍蝇等却无权主张退一赔十,因为食品经营者并不构成“明知”的情形。
结论:吃饭或外卖吃出苍蝇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范围,消费者无权据此主张“退一赔十”。
追答:
2023-07-07 10:24
二、吃饭或外卖吃出苍蝇等无权主张“退一赔三”
1、“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退一赔三”,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追答:
2023-07-07 10:24
2.“退一赔三”的规则适用
“退一赔三”的请求主体也只能是“消费者”,而不是所有的人。
“退一赔三”赔偿义务主体只包括是经营者,不包括生产者;
“退一赔三”的客体范围包括所有商品和服务;
“退一赔三”的适用对经营者要求,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退一赔三”的关键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由法院结合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许多购物、买卖行为所引发纠纷并不当然能够认定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结论:吃饭或外卖吃出苍蝇等,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范围,消费者无权据此主张“退一赔三”,因为并不能证明食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追答:
2023-07-07 10:25
三、“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法律竞合处理
“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存在竞合,竞合范围是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情形,此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或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选择的意义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赋予了消费者在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时,消费者有权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的规定所能获得的更多。事关维权诉讼策略,笔者认为,专业的事儿应当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追答:
2023-07-07 10:25
四、综合意见及建议
吃饭或外卖吃出苍蝇等,虽不能依据是《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十”和“退一赔三”,但仍可依法维权,如可以要求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如遭遇无理拒绝的,还可以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及请求调解解决等。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绝不能弄虚作假“备蝇就餐”,借投诉举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或者以此为业充当“职业打假”人,因为依法维权与敲诈勒索只有一线之隔,一不留神,可能就初犯刑法,因涉嫌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锒铛入狱,到时悔之已晚矣!